房地产我相信是大部分人的首选投资,尤其是纽约地区的房市近年来一直是涨涨涨。 但是令人头痛的是当你要出售房产的时候,房子的增值部分可能就需要交税了。其实不尽然,房子增值部分要不要交税是要看情况的,首先要看的是你即将要出售的房产是自住房(Principal Residence)还是投资/出租屋(Investment Property)。如果是自住房,那么房子的增值很有可能完全不需要交税。这篇文章我们就来着重讨论一下出售自住房最重要的税务优惠政策 – Section 121 Exclusion.
- 什么是Section 121 Exclusion?
根据税法Section 121的规定,纳税人在出售自住房的时候只要满足以下列出的三个条件, 那么卖这个房子的所得增值的部分中有$250,000(单身Single)或$500,000(两夫妻Married Filing Joint)就不用交税。
a). 在卖的那个时候算起,往前推5年,在这5年里面至少有2年房子是在你名下(”ownership test”)。
b). 在卖的那个时候算起,往前推5年,在这5年里面你至少有2年是住在这个房子里面(“use test”)。
c). 在卖的那个时候算起,往前推2年,在这2年里面你没有用过Section 121 exclusion,也就是没用过这个$250,000/$500,000自住房出售免税额。
- 什么是自住房(principal residence), 有什么具体的要求?
自住房(principal residence)指的是你(和你的配偶)日常住的地方,必须得是你收发信件还有申报在你的个人及家庭税税表上的地址。纳税人每年只能有一个自住房(principal residence),如果你同时拥有多个房子,其中你在那年住/使用的时间最多的那个就是你的自住房(principal residence)。
- Ownership test和use test是不是需要同时发生,而且是在相同的月份?
首先,上面提到的2年的ownership和use的要求,这两年并不是一定要连贯的,你只需要在5年里累计的月份是超过24个月就行了。
案例1: A, 是单身, 然后在2015年1月1号在纽约皇后区买了房子做为自住房然后住在里面直到2015年12月31号, 之后搬到Florida的哥哥家打工住了6个月,在2016年7月1号又搬回去纽约的房子一直住在里面直到2017年7月1号的时候把房子卖了。A总共在这栋房子里住了24个月,而且房子自始至终都是在他的名下,所以他就符合了ownership和use test,也就可以享有$250,000免税额。
另外,ownership和use test的时间上也不需要重叠或者同时发生,只要能分别满足24个月(2年)的要求那就可以了。
案例2:如果上面案例1里面的情况稍微变化一下,A是在2013年1月1号就搬进去住了,那时候他是租的房子,住了2年以后在2015年1月1号决定把房子买下来了,买下来以后他就搬去Florida跟他哥哥一起住直到2017年1月1号的时候他把在纽约的房子卖掉了。这种情况他还是同时满足了ownership(2015和2016)和use test(2013和2014),也就是说他也是可以享有这个$250,000的免税额。
- 度假或者临时离开美国的话,这段时间是不是也能算做有住在里面?
短期的度假或临时离开美国的时间也能算做住在里面,也就是说可以继续算做use test的时间。
- 如果在拥有房子的期间有把房子进行出租一段时间的话怎么办?
如果纳税人有把本来是自己住的房子出租了一段时间,那么出租的这段时间我们把它叫做“nonqualified use”,这段时间是不能算做ownership和use的,而且最后卖房的增值部分可以免税的部分要打上折扣,也就是说纳税人就没办法免掉全部的税。
案例3: A, 是单身,然后在2006年1月1号在纽约皇后区买了房子做为自住房然后住在里面直到2010年12月31号, 他在2011年1月1号把房子租了出去一直到2013年1月1号才把房子收回然后自己住,一直住到2016年1月1号才把房子卖掉,赚了$250,000。也就是说在这10年期间,房子出租的时间是2年(2011和2012),自住的时间总共是8年(2006-2010,2013-2015),nonqualified use的时间占比是20%, 然后再拿这个20%乘以赚的$250,000,也就是$50,000,这部分必须要交税,剩余的$200,000可以通过Section 121 exclusion免除申报收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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